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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退还影片投资款的义务,能否因不可抗力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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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1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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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退还影片投资款的义务,能否因不可抗力免除?
【原创】文/汐溟
在《影片如未在约定时间上映便退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该约定具备何种性质?》一文中,笔者认为如合同存在如“甲方承诺影片在2021年3月1日前上映。未如期上映,甲方退还乙方全部投资款并按10%的年利率支付乙方利息”类的约定,其性质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文讨论不可抗力对该约定是否有阻却效力,亦即不可抗力对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有“免责”作用。具体而言,合同约定“甲方承诺影片在2021年3月1日前上映。未如期上映,甲方退还乙方全部投资款并按10%的年利率支付乙方利息”,影片未能在2021年3月1日前上映,但未能上映原因是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此种情形下,甲方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退还投资款和利息。换言之,不可抗力对“条件”是否同样有作用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不可抗力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本文认为,不可抗力对附条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阻却效力,理由如下:
首先,附条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不可抗力致违约责任免责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范畴,二者独立存在,均可单独适用,无涵涉关系,双方之间也无影响。从法律规定上看,二者之间不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民法典》只是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这是对条件的唯一排除性限定,并未规定如不可抗力可对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影响;而且,从“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的规定看,条件一旦成就便生效,同样没有规定不可抗力对生效的阻却情形。因此,两个范畴独立存在,可单独适用,没有内在联系。
其次,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拟制条件,即条件的不正当成就或不成就将引起的法律后果,即“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可见,条件确实有阻却因素,但这个阻却因素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非是事件。且该行为要具备“不正当性”,即要违反诚信,为自己的利益而实施,主观上要有过错。这是法律规定的对条件有唯一阻却力的因素,并不包含不可抗力,而且也不能包含不可抗力。因为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最大的特点是非过错性。对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当事人并无过错,无不当性。
再次,从立法目的和法理依据看,附条件生效的法律行为的设定,是基于私法自治的精神,赋予当事人对民事行为的效力予以控制的权利,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利益和需要对行为效力的产生和消灭享有决定权,对控制条件的形式来决定自己的权益。因为效力的产生和消灭是前提性问题,决定其效力的条件自然对当事人的利益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如本文中所讨论的案例,影片何时上映决定着当事人的投资期限,也决定着其资金使用成本,最迟上映时间就是其可以承受的最大成本与风险,该条件对投资方的利益影响巨大。而不可抗力设立的目的是如果当事人没有任何过错却无法履行合同,在此情形下仍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明显有失公平。